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传唤并不属于自首的范畴。
然而,如果嫌疑人能够在传唤或逮捕后,如实坦白其所犯下的罪行,那么其行为将被视为从轻处理的一种依据;
而当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有效地阻止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时,则有可能获得减轻刑罚的机会。
犯罪之后能够主动向警方自首并且诚恳地交待自己全部罪行的人,才符合自首的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些自首者,法院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尤其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自首者,甚至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此外,对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能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其他罪行,也会被认定为自首。
即使这些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满足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自首的条件,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样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待遇;
若因他们的如实供述,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他们还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