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男性全额付款购房并于婚前添加女方姓名的情况中,通常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种情形下,婚前的个人财产经过添加配偶姓名的程序,可被视为行为人对于自身财产的合法处置,即赠予给配偶,从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女方有权依法获取该房产的所有权份额,此举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
然而,当涉及到男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时,应遵循如下标准:
首先,若男方在婚前以个人资金购买了房产,且未作任何特别约定,则该房产应归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纳入双方财产分割的范围内;
其次,倘若男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在产权登记上同时列明了双方的姓名,那么这实际上是对女方的一种赠予行为,在此情况下,该房产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需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其具体的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