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独生子女认定标准,我们整理出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夫妇仅依法生育并抚养一个子女之后,不再进行生育行为;
其次是在再婚之前,无论是原配还是再婚配偶中,已经累计合法生育(包括领养)且仅有一个子女者,即使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也决定放弃再次生育的机会;
再来就是在第一个孩子离世后,如果夫妇再次生育了一个子女,也决定不再进行生育;
最后是夫妇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不幸离世,现在仅剩下一个子女,并且书面声明不再进行生育。
此外,对于再婚夫妇来说,如果双方各自拥有一个子女,且在原配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么在再婚后没有再次生育或者领养子女的话,就可以继续享有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