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若能就其已经充分履行了对该类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提供确凿证据,则可免于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侵权责任。
2.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就读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或生活过程中不幸摔伤,而此时该机构未能严格履行其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该机构便需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