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首先,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等到法院立案庭正式立案之后,申请人便可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实行财产保全措施。
实际上,尽早提交此类申请对于申请人是非常有益的。
2.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所需的财产保全费用以及相应的担保物。
关于财产保全费用部分,需要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核,但是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五千元整。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法院或许还会额外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将会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同时将相关的保全资料移交给保全部门处理。
4.申请人应该尽快与保全部门负责该案保全事宜的法官取得联系,并向其提供已经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其证明文件。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时间安排,申请人需积极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的各项工作。
6.当保全工作顺利完成后,申请人务必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详细清单以及保全告知书。
对于法院而言,采取保全措施存在一定的期限限制。
法院在接到保全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以内,必须作出裁定;
而如果裁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话,则必须立即开始执行。
然而,对于“立即”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