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处罚乃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所确立的制度,意即行政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遵循一定的程序,针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触犯刑事罪名的个体(相对人),施以行政方面的制裁,此类行为被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正式注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以及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罚与缴必须严格分离,也就是说,若执法单位向您开具了罚款单据,他们将无权收取这笔款项,而这笔罚款应按照国家规定,全额上缴至国库,且有专门的固定账户用于此项操作。
关于缴纳地点及账户信息,均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标注,您亦可直接咨询负责执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