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其出产的产品之中存在着故意掺杂、使之与真实产品不相符合的行为,亦或是使用虚假、劣质的产品冒充优质产品,那么在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之上但未达二十万元的情况下,他们需要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根据销售金额的百分比支付罚金,罚金比例为销售金额的50%以上20%以下。
而当销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但未满五十万元时,则将面临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也需要按照销售金额的百分比支付罚金,罚金比例为销售金额的50%以上20%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