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能否选择延迟办理房产证书,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首先,如若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皆可据此达成共识,请求延迟办理;
其次,即使在合约条款中未对该事项作出约定,亦无法通过协议形式申请延迟办理。
故对于购房者而言,务必在法律规定的90个自然日内尽快完成相关证件的印制工作,因为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开发商。
倘若购房者在这段时间内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查封开发商名下的房产,并进行公开拍卖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