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拘役作为刑法体系中的五大基本刑事处罚手段之一,主要用于惩罚已然定罪之罪犯,其执行形式为强迫犯人参加劳动改造,并设定了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执行时间上限。
2.拘留则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之一,旨在确保侦查行动的顺畅推进以及防范潜在的社会风险,故针对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此类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
服从监督;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