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那么,当付款方所支付的款项低于总价的75%时,收款方有权将所购买的车辆予以收回。
当付款方付清的款项尚未达到总价的80%时,收款方可选择请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或者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合同。
然而,若付款方已经支付了超过总价80%的款项,那么,收款方可以针对未履行的部分义务,向付款方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
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