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自此以后,精神疾病将不再被列为导致婚姻无效的特定原因之一。
如若在婚前未能如实地向配偶坦白披露相关情况,那么,配偶便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此类情形下所缔结的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过重婚经历者;
其次,存在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近亲血缘关系者;
最后,尚未达到国家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