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后,强烈建议拨打当地的交通警察部门的电话进行处置。
这是因为唯有专业交警才具备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威评断能力。
然而,对于那些简单或争议较小的事故,当事人双方亦可适度协商自行解决。
当交通警察介入案件后,其将采取必要的手段和程序展开调查询问、取证勘验以及技术鉴定等工作,以全面了解事故的来龙去脉,并据此分析出事故的直接起因。
在此基础上,交警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对事故中各方的过失程度进行准确评估,最终做出关于事故责任的明确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责任的大小将会直接影响到赔偿责任的多寡,因为此项认定乃是事故赔偿责任的关键性依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