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经济利益纷争方面的事宜上,民警并不会自动地展开调查和干预操作。
然而,如果有关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则公安机关也将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会启动正式的立案程序,而仅仅是对相关事项进行调解工作。
这主要是由于此类事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范围之内。
只有当经济纠纷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时,才会被视为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
《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