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民间借贷的借款额度做出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私人间的借款方式,其本质是在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及它们彼此之间展开的一种资金流通活动,这种行为并不涉及到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若年利率超出这一标准,则被视为高利贷行为,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此情况下,贷款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利息,而贷款平台试图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利息的诉求也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若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