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师所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其主要类别可归为以下几种:
1、申诫性处罚措施:
(1)警告;
(2)通报表扬或批评。
2、能力性处罚措施:
(1)剥夺参加考试的资格;
(2)取消已取得的考试成绩;
(3)暂停或限制参与考试;
(4)撤销入学资格。
3、财产性处罚措施:
(1)处以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4、人身性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