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再犯新罪所适用的并罚方式,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
对新犯罪行进行审判,同时结合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以及随后的法院判定余罪,依据特定法律条文,最终确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并罚方式被广泛地称作“先减后并”。
按照此种并罚方式,当再犯新罪时,在计算刑期的过程中,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处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此外,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再次触犯新的罪行,那么原有的缓刑将会被撤销,而前罪与新罪则会被视为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