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警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搜查行动时,都必须先向被搜查人提供搜查证以示正当性和合法性。
然而,如果在执行逮捕、拘留等特殊任务过程中遭遇紧急情况,警方无需另行获取搜查证便可依法展开搜查活动。
然而,无论如何,警方在实施搜查行为时,都应确保有被搜查人或其亲属、邻居或其他适当的见证人在场,以便对整个搜查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涉及到女性搜查对象时,搜查工作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以保证搜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尊重女性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