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于案件管辖权的具体规定确实较为复杂,但总体而言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即一般情况下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
若由被告人的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为恰当的话,则可交由该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依据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可能会涉及到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便是移送管辖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等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