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需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是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不论是破产债务人自身,还是其债权人、股东等关联方,均享有此项权利。
其次,若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发布正式裁决书,裁决书中必须明确指定破产管理机构,同时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可能存在的其他未登记的债权人。
再次,债权人在收到法院裁决后,应及时申报自己的债权。
接下来,法院会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采取重整或者和解措施。
重整意味着对债务人进行重组,使得债务人能够继续运营。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债权期限,待债务人经过重组后,如经营状况有所改善,便可重新开始偿还债务。
若债务人无法实现重整,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法院将会宣布该债务人破产。
最后,破产管理机构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变现之后,依照预先制定好的分配方案,将所得资金分配给各债权人,用以清偿部分债务。
当债务人已无任何资产可供分配时,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