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法人代表离世时,须立即变更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但不可强制要求更改法人实体本身。
此项事务应交由公司自行决定处理。
法定代表人拥有代理公司实施各类民事活动之权力,凡属执行职务之行为皆被视为法人本身之行为。
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滥用了法人主体地位,那么便可援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人是可以更改的,法人变更是指法人的名称、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地址等的变更。
法人变更应当做出决议,之后申请登记。
公司名称需要在注册后一年才能进行变更。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