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注册资本要求。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其注册资本需不小于人民币300万元;
若是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则该数额更应提升至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而对于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其注册资本则须达到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之高标准。
2.经营住所规定。
新设立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与现有的典当行之间保持至少1公里的距离,并且应尽可能地选择位于繁华商业地段的临街商铺,其建筑面积也需要在60平方米以上;
同时,租赁或拨付使用期限需在三年以上,原则上在开业后的第一年内,不得进行经营场所的变更。
此外,经营住所的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进行复核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股权结构要求。
典当行的股权结构中,至少应有两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参与其中,且法人股东应占据相对控股地位,法人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需占到全部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其持股比例需占到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以上;
单个自然人不得成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不可作为法人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