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他人作品的翻唱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被视为构成侵权。
然而,这一规定仅限于翻唱者出于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且未获得原著作权所有者授权,实施翻唱行为的情况。
换言之,若翻唱者仅仅是为了进行音乐教学或者自身艺术鉴赏等非商业性活动,并且在演唱过程中明确标注了原作创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即使没有得到原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也并不被视为侵犯其版权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