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员工所受之伤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合法证据形式:
首先是由医疗机构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这是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其次,员工受伤时的现场物品,如工具、设备等,也可作为有力的物证。
此外,受伤当时的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也逐渐成为法律认可的证据类型,例如员工的工作记录、邮件往来等。
最后,员工的同事、朋友等人的证人证言,同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