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斡旋与协调,得以形成且含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此项文件的法律性质已然具备了民事合同的特征。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所签订的约定,不得自行改变或终止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倘若调解协议中的条款皆为双方当事人在自主意思表示下所共同制定,并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同时也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等情况,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将其视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决来维护这一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