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同居关系与法定婚姻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对于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其他经由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方式所获取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应归其个人所有。
倘若在同居阶段,双方共同购买了某些财产或者通过共同运营产生了相应的收入,经过查证这些财产或收益系按份共有,那么便应该依据各方的投资金额比例进行划分。
但是若证实该等财产为共同共有,则意味着双方将共享这些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若因无法明确该等财产究竟属于按份共有抑或是共同共有而被视为按份共有,且无法确定各投资人的具体投资比例,则应视为等额享有这些共有财产。
在处理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如有相关协议,应按照协议内容予以处置;
若无协议规定,则应遵循等分原则进行处理,同时还需充分考虑到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等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