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席法庭活动的规定,作为原则应首先确保各方都能参与到人民法院的诉讼过程中。
若经过法院对其进行两次正式传唤,但被告方并未到场,除非其存在极特殊的情况(例如重病需住院治疗)并且其出庭将严重影响到他/她的健康,法院方可考虑对其采取缺席宣判的方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方就此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由于被告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因此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传达开庭信息;
第二类则是被告方接到法院传票后,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出庭,导致最终只能以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