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行医这一概念,特指那些未持有合法的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却擅自从事医学诊断治疗工作,这其中既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任职,也涵盖了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诊所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
倘若这些人具备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然而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开业执照而实施医疗行为的,则并不属于我们所讨论的非法行医范畴。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那些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医师资格证书,却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其次,是那些个人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私自设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人员;
再次,是那些已经依法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后,依然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第四,是那些并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在农村地区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人员;
最后,是那些家庭接生员在实施家庭接生之外的其他医疗行为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