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单人公司股权转让之前发生的债务问题上,如果原始股东无法充分证明在转让之前,公司的资产是与他们自己的个人财产相互分离的,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向这些原始股东提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公司自身来承担,而股东则仅仅需要根据其实际出资额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然而,当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他们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原始股东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只适用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债权人仍然有权利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3.如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了股权转让,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这些股东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时,受让人也必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