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于个人体质上的特殊原因而被暂时中止拘留,无疑是合法合理的做法,然而,其合规与否还需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来做出准确的判断并予以实施。
若是被拘留者面临身体状况的严重挑战,身心俱疲以至于无法承受司法机关的羁押,那么就需要根据他们的具体健康状况,比照法律规范中所明确的特定情形,来评估他们是否具备暂时停止实行行政拘留的资格。
一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他们便可向司法部门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能够永远逃避司法制裁,一旦他们的健康状况得到改善,有能力接受司法机关的羁押,那么原定的行政拘留决定仍然需要得到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