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中,对于初审公告阶段的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而商标局也会以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听取异议方与被异议方就事实情况和各自的理由进行详细阐述和充分辩论。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后,商标局会在公告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该商标注册的最终决定,并且会以书面形式将结果通知到异议方及被异议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