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并非都需要亲自出席审判过程。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到民事权利的离婚诉讼案例中,倘若存在委托律师或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的情况,那么作为当事人本人则无需亲身到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案件尤为特殊,它涉及到了家庭成员间的人伦亲情关系以及夫妻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
因此,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真正破裂成为了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关键要素之一。
而夫妻情感的微妙变化往往难以被他人所察觉和理解,这也使得他们所授权的诉讼代理人难以准确地传达出案件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否则仍然应当亲自出席法庭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