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收到书面形式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相关人员可以尝试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若对此复议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则可进一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进行复核审查。
另外,还可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