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涉及刑事领域的案件中,和解协议的拟定一般应交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制作。
所谓“刑事和解协议书”,实际上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当案件的受害人和罪犯(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