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交通事故发生二次追尾现象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与分析,尤其注重对过错程度的考量。
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整个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若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则该行为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如果各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就需要根据各自过错行为的影响力大小和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