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原定时间交付房屋,则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首先,在经过买方多次催促后,开发商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了交房义务的情况下,尽管买方无法解除该合同,但是有权向开发商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如果在经过反复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同时也未能提供任何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行为的话,那么,买方便有权利解除该份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承担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