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吸收原则,该原则指对于多个刑事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后,将其中罪行严重者所应承担的重型作为最终执行的刑罚,而其他相对较轻的刑罚则由重型予以吸收,无需另外执行;
其次,合并原则,亦称为累加原则或是综合考虑原则,这是在对多个刑事案件分别审判给出实体刑罚后,数个罪名的刑期需要绝对地合并计算,每一项刑罚的总和便构成了应执行的刑期;
最后,限制加重原则,也可称之为限制性加重原则,其基本思路是先对每个刑事案件进行独立的定罪量刑,然后以最重的刑罚为基准,再适度增加刑罚的力度,使之成为最终的最高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