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提起诉讼:
请提交书面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方当事人人数准备相应份数的诉讼副本。
二、法庭受理:
当人民法院收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三、进行审理:
(1)自人民法院登记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方当事人手中。
被告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答辩状副本送达至原告方当事人;
(2)负责安排开庭的时间与地点,并将此信息通知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
(3)对于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
四、做出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