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那些因公致残或者经过专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死亡的员工,其家属将享受6个月的本地区当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金。
(二)对于因公殉职的员工所赡养的直系亲属,诸如子女、父母及配偶等人,根据他们在员工逝世之前所提供的主要经济支持与生活来源,以及他们是否具有工作潜能等因素,来确定抚恤金额度。
详细的计算方法如下:
配偶的抚恤金按员工总薪酬的40%计算,其他亲属则按各自不同的比例计算,涵盖了如兄弟姐妹、父母岳父等关系,而孤身一人或孤儿则在此基础之上再额外增加10%。
值得关注的是,所有抚恤金的累积总额不应超出死者生前的平均薪酬水平。
关于受抚养家庭成员的具体细分定义,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以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乘以20倍的金额。
对于因工作受伤且被认定为伤残的员工,若他们在停工恢复期间不幸离世,那么他们所在的用人单位亦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其近亲家属支付上述第一款中所提及的相应待遇。
对于一至四级已经被认定为伤残的员工而言,倘若在停工康复期满之后不幸离世,他们的近亲家属同样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参照前述两款项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