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并未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则在被申请人尚无其他可用的财产以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为保全财产方面将并无优先受偿的资格,而需与其他债权人一道依据其各自债务比例,共同参与对已保全财产的分配。
对于债权人而言,申请财产保全会面临诸多限制和要求:
首先,待审理的纠纷涉及到的财产须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对象,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之中必须包含财产给付的相关内容;
其次,未来的生效裁判可能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因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实施起来颇为困难;
再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应于民事案件立案之后、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之前进行;
此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
最后,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