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针对特定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时,保全期限将依所涉财产种类的不同而各异:
首先,对于人民法院采取的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手段而言,其保全期限应严格限制在一年内;
其次,如果是查封或扣押动产类财产的保全,其有效期则不能超過二年;
最后,对于查封不动产物权和冻结其他无形财产权利等事项,其对应的保全期限上限为三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