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当汽车驾驶员在公路上驾车行驶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机动车遭受了损害,那么作为受害方的机动车所有者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首先,在被侵权车辆尚有修复可能的情况下,受损车主可提出赔偿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损坏车辆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车辆内所承载物品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费和为防止车辆受损进一步加剧而实施救援操所引发的额外费用。
其次,若被侵权车辆因事故导致严重损毁以致无法修复或已经完全丧失,则受损车主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其购买与事故发生时被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产生的费用。
再者,若被侵权车辆系专门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等营利性质的运营车辆,受损车主还可要求侵权方赔偿在一段时间内由于车辆无法正常运行而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费用。
最后,对于非经营性车辆的受损车主而言,他们同样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因无法继续使用原车而需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出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