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及到中间人贩卖儿童的复杂案例,当前学术界对此尚存争议,必须要进行深入细致的个案分析。
在具体处理这类案件时,应该依据中间人所参与的介绍行为的程度、是否具备营利性目的以及营利金额额度的大小、介绍的儿童数量、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主犯是否已构成犯罪等多个因素做出综合性考量和判断。
在此基础上,参考对从犯的处罚原则,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那些仅仅是偶然为之,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或者仅获得少量利益,其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以考虑不予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