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赠与行为所涉及的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赠与方享有单方面取消赠与的权利。
然而,当赠与协议包含了特殊的道义责任或者已经得到公正机关的批准时,则不得随意予以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现了法定撤销的情况,比如:
受赠方未能按照赠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进行履行、严重侵犯了赠与方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等等;
那么,赠与方欲行使这一法定撤销权,就必须在知晓或者应该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