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在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职务期间的警察,可能会出现对其进行拉拽、推搡、抓挠、击打、拥抱以及紧贴等行动,这些行动虽然未涉及到警察身体的关键部位,但却是对警察人身权利和尊严的侵犯;
2.对警察进行恶意诋毁、谩骂等侮辱性行为,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人的伤害,更是对整个执法机构形象的损害;
3.采取围攻、阻挡、喧哗等方式,形成群体效应,试图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