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政策,此类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形来处理:
首先是参保者在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便不幸离世。
对于这一类人员,社保体系并没有提供特殊的补偿措施。
仅需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产生的利息一次性全额返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该参保者的养老保险关系。
此外,若该参保者在离世之前发生过医疗费用,则这些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具体操作步骤为:
携带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社保卡前往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社保金的退款手续。
其次是参保者在刚刚开始领取养老金几个月或尚未完全领取完毕时离世的情况;
亦或是参保者因移民海外而停止缴纳社保的情况。
对于这类退休后离世的参保者,社保机构会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产生的利息的剩余余额(扣除过去已领取部分)一次性全额返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该参保者的养老保险关系。
在此基础上,继承人还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无论其是否承担了所有的缴费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退保仅能退还个人账户中的缴费部分,而单位部分则进入社保统筹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