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遇到借款人在借款之后未能按时归还所欠款项的问题时,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与借款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调停纠纷、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民间借贷的诉讼之时,必须提供借款合同、收款凭单、欠款单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可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客观存在的确凿证据。
如果借款人持有并未明确标注为债权人的借据、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而其以持有这些凭证的名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类案件予以立案审理。
但是,作为被告一方若是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具有实际依据的反驳意见,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该案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