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案件被提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这一环节时,检察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工作。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由监察机构或公安机关移交过来的案件,检察院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最后的决定。
然而,如果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重要,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对其所犯之罪行以及接受惩罚的态度表示诚恳和悔过,并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院也应该在十日内做出最终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