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女性员工在妊娠期内,其所服务的企业不得强制安排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第三级别体力劳动强度标准的工作任务及那些被医学认定为不适宜于该阶段从事的职业活动;
亦不可在常规工作日之外继续延长其工作时间。
对于无法承受原本职位所需负担的工作压力者,须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相应地降低其工作负荷或调派至其他职位。
在此期间,员工享有特殊的休息权益,任何增加工作内容的行为均属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之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