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若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支付购屋款项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仅记载为该子女之姓名,此时,可明确认定此房产属于产权登记录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记有配偶二人的姓名,则应被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归二人共享所有权。
此外,倘若在婚前行程中,其中一方的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另一方在婚后使用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贷款,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仅以该方名字记载,那么在此情况下,此房产便可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不论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是否同时记载了夫妻二人的姓名,均应将此房产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归二人共享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