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审判前的预备工作包括:
1.对于选择了简易程序作为审判方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若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展开调查搜集证据以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截止之前向法庭提交相应的申请。
尽管如此,该项申请的具体时间并不受到任何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约束。
2.在当事人中有任意一方或全部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上,人民法院都有责任对这些异议进行详尽的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如果异议成立,则必须要将案件转交至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同时需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关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只需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且将以上内容详细记录在案。
而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